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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应欧盟新化学品政策REACH法规声明书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因应欧盟新化学品政策REACH法规声明书

 

欧盟新化学品政策「关于化学品注册、评估、许可和限制法规」(以下称REACH法规)已于200761日开始全面实施。

依据REACH法规「第一篇第二章第3条第11」以及「第二篇第一章第7条第12」的规定,智泰实业(香港)有限公司及其关系企业(以下称声明人)所生产销售的产品「因属于成品且成品中的物质在正常合理使用下并不会被释出」故并不需要向欧盟化学总署(以下称ECHA)进行预注册与注册的程序。

再依据REACH法规「第二篇第一章第7条第23」以及「第二篇第一章第7条第34」的规定,声明人应针对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含有需授权物质、是否属于需要通报项目进行检视以便揭露足够的信息。

现欧盟执委会(ECHA)已于2011217日官方公报5中正式公布「需投权物质清单」(List of substance subject to authorization) ,包括首次公布的需授权物质列表中的化学物质包括:二甲苯麝香(Musk xylene) 4,4"-二氨基二苯甲烷(MDA)、六溴环十二烷(HBCDD) 、邻苯二甲酸二酯(DEHP) 、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(BBP)、邻苯二甲酸二丁酯(DBP)等六项。

需授权物质清单的公布代表欧盟境内将于日落日期(sunset date)之后,全面淘汰这些对环境或人体有重大风险的化学物质,除非经过欧洲化学署的授权,厂商才得于欧盟境内制造或使用。

声明人将依据ECHA公布的讯息与REACH法规「第四篇第335」的规定责任着手展开调查。若产品中含有SVHC超过1000ppm ,将于202111日起开始进行通报,并规划在日落日期前全面禁用上述物质,或完成授权申请。声明人本生产者的角色,将随时取得正确的产品物质数据,并掌握最新的法规信息,以善尽供应链成员之责。

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20211125

注:

 1. 成品(Article) :系指经由产制过程而形成一特殊形状、表面或设计的物体,该形状、表面或设计决定其功能远大于其化学组成份。

 2. 成品中之物质符合下列所有情况者,应向化学总署办理登记:

(a) 产制者或进口商其成品中之物质总量超过每年一吨;

(b) 该物质在正常合理使用下将会释出。

 3. 若成品中之物质符合第57与第59条第1项(属授权物质),且符合下列所有情况者,应依本条第4项向化学总署办理通报:

(a) 产制者或进口商其成品中之物质总量超过每年一吨。

(b) 物质在成品中之浓度超过0.1%(w/w)。

4. 如产制者或进口商可排除正常合理使用下对人体或环境暴露的危险,则可不适用第2项(办理通知) ,但仍需提供足够之安全使用指引给成品接受者。

5. (1)如成品中包含授权物质,且浓度大于0.1%(w/w)者,成品供应者应提供该成品接受者足够之安全使用信息,该信息至少应含物质名称。

    (2)如成品中包含授权物质,且浓度大于0.1%(w/w)者,如消费者要求,供应者应提供消费者足够之安全使用信息,该信息至少应含物质名称。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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